吉 林 市 孔 子 研 究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市孔子研究会是由对孔子及儒家学说素有研究的地方专家学者和积极支持本会事业、有志于研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学术团体。
本会主动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社科联的领导,接受上级学会的指导,受吉林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孔子及儒家学说,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我市研究儒家文化的资料情报中心。搜集、整理有关图书、文献资料,了解和收存国内外有关学术情报和研究成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二)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纪念会等活动,建立网站,出刊书报,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通过举办学习班、讲座、编印相关资料等方式,传播中华传统文化;
(四)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传统美德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五)为吉林文庙的保护和利用献计出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依本章程第一条,凡对孔子及儒家学说素有研究和积极支持本会事业、有志于研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人士,且本人品行端正者,由本会成员介绍,填表申请,经本会批准,并登记注册,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2、对本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有模范事迹的会员,本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3、根据情况和需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对相关人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5、会员如有违法或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二)团体会员
1、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团体和单位,提出申请,呈报相关材料,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以一票资格参加选举等活动。
3、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也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条之规定申请加入本会。
4、本会尊重团体会员的权益,支持帮助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团体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活动。
5、团体会员要与本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必要时应报告工作或相关情况;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按时交纳会费。
本会向团体会员颁发证书。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自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从事孔子及儒家思想的研究及相关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改选本会理事会成员;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听取并审议学会工作报告;
(六)表彰优秀会员、优秀学术成果。
第七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任期三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事务;
(三)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根据需要,聘请秘书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本会工作,并设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市文庙博物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推举名誉主席若干人、名誉理事若干人,并聘请社会各界贤达任顾问,对本会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十一条 本会内设学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宣传出版委员会、交流联络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另设孔子教育思想研究会、儒商研究会等分会,以及各县(市)、区分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吉林市文庙博物馆部分补文收入及白山书院补文收入;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及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
(三)举办相关活动和社会服务收入;
(四)本会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五)政府资助。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使用限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吉林市孔子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